经村委会同意,在承包地上建砖窑厂,土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吗?

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张某十分精明,为人又十分圆滑,经过多年的打拼,在本村是数一数二的有钱人,在2003年,张某发现最近砖瓦价格呈上涨趋势,经过分析,觉得开办窑厂肯定会赚大钱,后经过张某的细精挑选,也为了节省投入资金,张某决定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开办砖窑厂,自家的承包田不仅处置优良,而且交通又十分方便,但其也深知,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自己无权在所承包的耕地上建造砖窑厂。

经村委会同意,在承包地上建砖窑厂,土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吗?

张某为了取得本村村委会的同意,向村委会负责人说明了自己的打算,同时还送给负责人一些烟酒,村委会负责人表示同意张某建窑的行为,并表示该村村委会也不会反对。

经村委会同意,在承包地上建砖窑厂,土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吗?

在征得村委会同意后,张某开始建窑,并在2003年6月份投入生产,张某获利的同时,不仅使自己所承包的耕地受到了极大损害,而且还赢到了相邻土地的耕作,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未果后,于是不予考虑当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举报了张某建窑的行为,后经土地主管部门充分调查后,依法对张某作出处罚,限期张某拆除砖窑厂恢复土地原状,处于相应的罚款,张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该土地属于本村村委会所有,在经过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建窑,该县土地主管部门无权对其进行处罚。

经村委会同意,在承包地上建砖窑厂,土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吗?

案情分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农用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存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发包方应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因此,在本案中,村民张某无权在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上建造砖窑厂,其在耕地上建造砖窑厂是法律所严格禁止行为,本村村委会及其负责人在张某非法建窑问题上存在严重失职;

经村委会同意,在承包地上建砖窑厂,土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吗?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本案中,该村所在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在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张某进行处罚,属于依法行使职权,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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