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某村人多地少的情况尤为严重,于是有些村民提议,应将已经外嫁女原承包的土地收回并进行重新承包,村民以外嫁女已经不是本村村民,也就没有权利继续承包本村的土地为由,向村委会提出了申请;
村委会经过调查、研究,最后决定采纳了这个建议,于是将外嫁妇女的承包地全部收回,并论的各户人口实际变动情况进行了重新承包,村委会的这一做法到了本村大部分村民的支持,但是也有一些村民表示反对,因为有些外嫁女所嫁的村庄没人为其分得承包地,这样实际上就造成外嫁女没有土地可中,本案中,村委会能够收回本村外嫁妇女的承包地吗?
案情分析:
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我国非常重视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法律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于“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本案中,该村村委会的做法有失偏颇,村委会没有对外嫁妇女进行分,村委会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该村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外,对于离婚或者丧偶的,只要该妇女还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也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对于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可依法收回其原承包地,再进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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