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村中的承包地以鱼塘为主,该村村民刘某是该村的养鱼能手,经过多年的努力,一跃成为村中致富的带头人,2003年3月份刘某为了让自己的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在县城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一家人全部都搬到县城居住,并且在县城落户。
2006年8月,刘某所在村的村委会负责人刘某要求刘某将所承包的鱼塘交回村里有村里另行发包,这时,刘某也不打算继续经营鱼塘,想把自己承包的鱼塘交由同村家庭条件他的弟弟经营,于是,刘某就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村委会负责人,让村委会负责人却认为,既然刘某一家已经搬到县里居住,户口也已迁出本村,并且不打算再经营鱼塘,就应该把承包的鱼塘交由村里,由村里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分包,这样才公平。
案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每年都有很多的农民流向城市,有的只是在城市短暂停留,也有很多农民则落户定居下来,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处理承包地,可以保留其土地经营权,也可以由承包方按其意愿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换句话说,在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其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处理,故在本案中,虽然刘某一家已全部搬迁到县城居住,也已在县城落户,但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无权收回其承包地,在刘某不愿意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其有权把自己的承包地交由其弟弟经营,这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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