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将其农村房屋赠与城镇居民,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在2003年,某村村民刘某因为没有儿女,与城镇居民表哥张某协议后,决定将其地上的房屋赠与表哥张某,双方并签订了《房屋赠与书》,决议内容为:“刘某自愿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表哥张某,”签订协议后,两人到当地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明该协议的内容真实有效,刘某在协议上签字,还按上了手印。

村民将其农村房屋赠与城镇居民,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后来发生一些事情,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于是刘某反悔将房屋赠与张某,让张某返还其房屋,张某不同意,于是刘某将表哥张某上诉至法院,张某称:“自己赠送给表哥张某的房屋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张某是城市居民,相关法律规定居民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请求确认其赠与房屋给张某的行为无效,要求由张某返还房屋;”

被告人张某辩称:“该处房屋是刘某依法所得,其拥有对该处房产的处分权,遇到行为是刘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协议应合法有效,并且双方签订赠与的行为还经过了公证处公证;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另外,刘某将房屋赠与我后,我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刘某赠与行为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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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村村民将其农村房屋赠与城市居民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面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的效力?

一、农村村民将其农村房屋赠与城市居民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由于农村的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紧密的联系,农村房屋的同时就等于处分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与特定身份相联系,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享有,2004年10月21号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虽为赠与,但产生的效果与买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是一样的,张某作为城市居民,依法没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无法取得王某房屋的所有权,而王某对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处分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这样就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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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的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正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应: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村民将其农村房屋赠与城镇居民,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的公证书,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认定事实的证据效力可以推翻,法院不予采信,王某与张某房屋虽然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证据效力和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均不能被采信,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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