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某村村民王某向该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民委员会讨论研究通过后,同年12月份经该村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2010年3月,本村村民张某未经该村村委会和王某本人同意,擅自在该处宅基地上打地基,王某得知后立即阻止张某的行为,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后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王某认为张某清淡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清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张某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原告王某在宅基地审批中没有缴纳建房保证金,另外一份证明王某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2、该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证明,对本案有争议的宅基地要进行重新规划;
3、被告张某缴纳建房押金建房押金的收据证明一份,证明其申请了宅基地,并交纳了有关费用。
结合以上证据张某辩称:
1、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法律凭证,原告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万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法院应不予受理;
3、该处宅基地经过该村村委会研究决定,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本案有争议的宅基地重新进行规划;
4、该处的宅基地原告未交纳宅基地审批费用,
根据以上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当地县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王某的宅基地申请,在2009年11月份,经过村民委员会和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份批准同意原告某使用该处宅基地修建住房;到张某在2010年3月份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处宅基地上打了地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村民建房使用地审批表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1、2、5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清理原告王某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侵犯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集体成员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依法享有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结合本案,原告王某提供的建房用地审批表,证明在本案争议上宅基地的申请已经经过所在村委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定程序取得了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张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宅基地上搭建地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清除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对于本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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