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村里原有一块空闲的宅基地,还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因儿子还小也不急于盖房,而自家的哥哥张二也已达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但申请的宅基地村委会还没有划分,于是把宅基地无偿让给了自家的一个哥哥张二,自家哥哥张二得到房宅基地后,出资建造了一栋两层小楼,全家人搬入小楼内居住,
就这样过去了十多年,张某儿子到了结婚年龄,张某也急于盖房,意图收回这处宅基地,但遭到了拒绝,张某并不否认转让宅基地的事实,但是张某说:“地址是借给哥哥张二使用,应该有借有还,地上登记的还是我的名字,宅基地真正的主人应该是我,要求张二一家另寻住处,关于宅基地上建成的小楼,由于其和宅基地是不可分割的,张某可以按照房屋的折价款进行收购”;张二则认为:“于是张某自愿让出的,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自己花钱盖的,自己凭什么要搬出去?”于是张某将张二上诉至法院,
当初张某是自愿将这块宅基地让给他们使用,并未侵害张家的物权,由于张某让给他们宅基地,他们也没有再去申请的新的宅基地,目前,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他们全家唯一的住处,这栋房子时,他们全家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还背负了很多债务,至今任何没有还清借款,如今房地产价格上涨,张某反悔要收回宅基地,将造成他们一家无处可住;
法院审理认为:“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专属性,然而,张某。和张根儿两家的纠纷属于借地造房的性质,并且双方完全是出于自愿,符合合同的自愿原则,对于借地造房法院无禁止性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张二搬离的诉讼要求。
案情分析:
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退出后能否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该处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该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我该处宅基地的收益权和依法处分权;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适当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则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失。住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在本案中,张某将宅基地介于张二建房,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张家晨家同属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缔造房履行了法定手续,我方未申请新的宅基地,应认定双方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另外张某晨与张二未约定借地期限,一般情况下,出借物的权利人可以随时收回出借物,张某出具的是宅基地,投入资金在宅基地上形成了不动产,不动产建筑使用年限较长的特征,假如在较短时间内收回宅基地,有违公平诚信原则,也会对张二的生活造成侵害,因此,本案法院我觉得是合理的;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现在张某没有宅基地建新房,双方应该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并向村委会说明情况,向村里重新申请划分宅基地,宅基地申请费用应该由张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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