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刘某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已经18岁,大儿子已经25岁并准备明年结婚,由于刘某现在的住房比较狭小,不适宜作为新房,只有择地另建新房,恰好在刘某的承包地中有一块在村边,大小也非常适宜建房,于是,刘某就打算在这块承包地上建造新房已被大儿子结婚之用;
但是正在刘某备料准备建房时,对本村村委会负责人制止,要求其令己停止施工,原因是因为承包地不能用于建造房屋,刘某很不理解,既然土地已经由自己承包,那么就应该由自己处理,村委会没有权利进行干涉;
案情分析:
我国“地大物博,人多地少”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国家非常重视土地资源的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在本案中,虽然土地是刘某承包使用,但是刘某是不能在承包地上建造房屋,村委会虽然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也有权力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因此,村委会对刘某建房进行制止的行为是合法的,村民刘某已经达到分户标准,可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村委会提出划拨宅基地申请,村委会调查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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