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刘某和其父母各自拥有一处住宅,并修建有房屋,后来刘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刘某见父母遗留的住宅房屋陈旧,于是,刘某便将房屋推掉,准备翻建新房,在房屋推倒后准备动工时,却被村委会制止,村委会以其违反关法律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要求其退还该处宅基地,刘某感到很疑惑,自己的父母去世后,自己继承了父母的房子,为什么不能重建建新房呢?
法条链接: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我国《物权法》第153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案情解析:
我国人口众多,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对农村老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有利于土地的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因为家庭人口众多而拥有多处宅基地;
“一户一宅”中的“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登记来进行判断,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个户主名下,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各一户,村民就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而“一处”指的是村民医护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散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就不是一处宅基地;
在本案中,刘某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依法继承,但是刘某自身并拥有一处宅基地,形成一户两处宅基地的情况,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所以其父母遗留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重新翻建,待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或自然坍塌后,村委会可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当刘某将其父母的旧房扒掉后,村委会有权收回刘某多占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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