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张某在家是独生子,其在本村有一处住宅父母长期居住,张某考上了大学,户口也随之迁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城市机关工作,婚后在城里购买了商品房并长期居住;
在2003年、2005年其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后,本村村委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张某要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但张某认为,其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那么转为城镇户口后,还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案情分析:
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才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城镇人口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不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理,可以继承,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根据地水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我建房屋的继承必定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在本案中,当张某考上大学,把户口迁出并转为城市户口后,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也随之消失,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个人遗产,张某可以依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重建,待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或自然灭失后,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应由村委会收回,
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张某可以把宅基地转让给本村符合申请条件村民,这样既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又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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