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某村地处山区,村内有有很多荒山,2004年该村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本次承包工作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此次土地承包中,对于村内以荒山为主的“四荒”土地进行拍卖承包,并且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参加进行拍卖承包。

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承包拍卖过程中,有一家知名的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参加,并成功承包了该村300余亩的荒山土地,后经村委会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同意,与该农业科技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该家公司实力雄厚,对承包的荒山进行了综合开发,你当年就获利几十万元,该公司不仅按照约定向该村支付了承包费用,而且还赞助村委会进行了办公设施更新,后经过沟通协商,该公司和某村村委会在2005年达成进一步合作协议,村委会负责动员本村其他承包荒山的农户将其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农业科技公司,该家科技公司承诺雇佣该村村民从事农业生产,并每年向该村村委会“分红”。

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一部分村民不同意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农业科技公司,然而,该村村委会在未经承包户同意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其承包地收回,并交给农业科技公司,致使一部分村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受损的村民找到当地县政府反映情况,当地县政府指出了该村村委会的错误,并要求其向权益受损的村民承担民事责任,村委会只负责将承包地归还农户,其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

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分析: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也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这些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该村村委会的行为就属于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以及强迫承包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村村委会应当向权益受损的村民承担全面民事责任,该村村委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上面是要停止侵害,也就是要将非法收回的承包地交还回被承包方;另一方面是要赔偿损失,要赔偿因非法收回承包地而给承包方在农业生产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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