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地处我国棉花种植产区,全村村民以种植棉花为主,是该棉花产区优质种植示范村,在2004年初,当地县委,县政府决定集中全县力量,重点支持棉花种植,通过扩大棉花种植面积,优质棉花的产量,将棉花打造成为该县的“名片”;
随后,县委、县政府从该县区域内挑选30个村庄进行重点扶持,通过技术支持等手段提高这些村庄的棉花和质量,邀请了一批全国知名的棉花虫害防治专家,实地对农民进行棉花种植指导,并且还免费发放了棉花虫害防治药品,药品的发放工作具体由各村村委会负责;
药品发放过程中,由于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张某与该村村民刘某素有矛盾,于是,在专家来该村举办棉花虫害防治技术指导学习会时,村委会主任张某就没有通知刘某及其家人参加,没有将县里会发的免费棉花虫害防治药品发放给刘某一家,事后,刘某多次找村委会理论,都村委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向其提供棉花虫害防治资料以及县里免费发放的药品,但张某及村委会其他负责人均对刘某的要求置之不理;
法条链接: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案情分析:
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发包方的法定义务,发包方不但享有相应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为此,发包方所提供的服务是一个广义上的服务,不限于生产、技术以及信息等方面,在本案中,村委会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按现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向包括刘某在内的所有村民提供棉花虫害防治技术的学习机会,以及免费为其提供虫害防治药品。
在本案例中,即使在村委会与村民刘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没有就发包方的法定义务作出规定,该村村委会也有义务让刘某参加虫害防治学习会,及时把免费药品发放给刘某,这是村委会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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