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位于我国南方长江中下游地区,水资源非常丰富,该村有许多水塘,2003年,该村进行土地承包,在此次承包中,村民张某承包了该村20亩水塘,村村委会主任刘某也承包了该村20余亩水塘,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水塘承包协议”;
2004年,村民张某将自己承包的20余亩水塘造成养鱼场,经过辛勤劳动和不断学习,当年就获得了20多万的收益,看到张某养鱼成功后,2005年村委会主任刘某和一些村民盲目跟从,也将自己承包的水塘改为养鱼场,但是由于管理问题,经一年的努力不但没有获得收益,还有一部分村民由于经营不善赔了钱。
村委会主任刘某不仅没有查找自身的问题,而是仰仗自己在村里的地位,在年底向张某提出两家互换所承包的鱼塘,张某当然表示不同意,于是在2006年年初,刘某强行占据了张某所承包的水塘,并威胁刘某如不同意交换,就会收回刘某的水塘承包经营权,大家以为刘某应该怎么办呢?
案情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在本案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主任刘某向张某提出互换做承包水塘属于无理要求,而强占张某所承包的水塘是对张某承包经营权的非法侵犯,另外,不但村委会主任刘某无权收回张某的水塘承包经营权,即便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在承包合同到期前,也无权收回村民张某的水塘承包经营权,对于刘某的非法行为,张某可以请求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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